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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東坡易》第十七卦 隨 澤雷隨 兑上震下

“隨”:元亨,利貞,無咎。

《東坡易》第十七卦 隨 澤雷隨 兑上震下

《彖》曰:“隨”,剛來而下柔,動而説,“隨”。大亨,貞無咎,而天下隨時。“隨”之時義大矣哉!

大、時不齊,故隨之世,容有不隨者也。責天下以人人隨己而咎其貞者,此天下所以不説也,是故“大亨”而“利貞”者。貞者無咎,而天下隨時。時者,上之所制也,不從己而從時,其為“隨”也大矣。

《象》曰:澤中有雷,“隨”;君子以嚮晦入宴息。

雷在澤中,伏而不用,故君子晦則入息。

初九:官有渝,貞吉;出門交,有功。

《象》曰:“官有渝”,從正吉也;“出門交有功”,不失也。

物有正主之謂“官”。九五者,六二之正主也。二以遠五而苟隨於初,五以其隨初而疑之,則“官”有變矣。官有變,初可以有獲也,而非其正,故官雖有變,而以從正不取為吉也。初之取二也,得二而失五;初之不取二也,失二而得五。何也?可取而不取,歸之於正主。初信有功於五矣,五必德之,失門內之配,而得門外之交,是故舍其近配而出門以求交於其所有功之人,其得也必多。故君子以為未嘗失也。

六二:系小子,失丈夫。

《象》曰:“系小子”,弗兼與也。

“小子”,初也;“丈夫”,五也。兼與,必兩失。

六三:系丈夫,失小子;隨有求得,利居貞。

《象》曰:“系丈夫”,志舍下也。

四為“丈夫”,初為“小子”。三無適應,有求則得之矣。然而從四,正也;四近而在上①,從上則順,與近則固。故“系丈夫”,而利居貞。

“校注”

①四近而在上:《蘇氏易傳》作“四近三在上”,亦通。

九四:隨有獲,貞兇。有孚在道,以明何咎?

《象》曰:“隨有獲”,其義兇也;“有孚在道”,明功也。

六三,固四之所當有也。不可以言“獲”,“獲”者,取非其有之辭也。二之往配於五也,歷四而後至。四之勢可以不義取之,取之則於五為兇,不取則於五為有功。二之從五也甚難,初處其鄰,而四當其道,處其鄰不忘貞,當其道不忘信,使二得從其配者,初與四之功也,故皆言“功”。居可疑之地而有功,足以自明,其誰咎之?

九五:孚於嘉,吉。

《象》曰:“孚於嘉,吉”;位正中也。

“嘉”謂二也。《傳》曰:“嘉偶曰配”。而昏禮為嘉,故《易》凡言“嘉”者,其配也。隨之時,陰急於隨陽者也,故陰以不苟隨為“貞”,而陽以不疑其叛己為“吉”。六二以遠五而貳於初,九五不疑而信之,則初不敢有,二不敢叛,故“吉”。

上六:拘繫之,乃從,維之;王用亨於西山。

《象》曰:“拘繫之”,上窮也。

居上無應而不下隨,故“拘繫之”,而後從。從而又“維之”,明強之而後從也。強之而後從,則其從也不固,故教之曰:當如王之通於西山。“王”,文王也;“西山”,西戎也。文王之通西戎也,待其自服而後從之,不強以從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