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閩南喪葬習俗 閩南地區葬禮風俗

每個地區的葬禮風俗都是有差異的,不同的地區,會有不同的葬禮儀式。那麼閩南地區有哪些的葬禮風俗,閩南地區葬禮是如何舉行的呢?帶着好奇,接下來就和小編一起來喪葬習俗中,一起來往下看看吧!

閩南喪葬習俗 閩南地區葬禮風俗

喪葬儀禮是人生儀禮中的最後一次。如果以太陽在一天中的運行軌道來形容人的一生的話,生育儀禮有如那噴薄而出的朝陽,充滿生機活力,而喪葬儀禮則似那隱沒西山的夕陽,人生舞台的黑幕也隨之沉重地降下。然而喪葬儀禮之隆重,卻不亞於人生儀禮中的任何一次,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。究其原因,很重要的一點,即與人們傳統的靈魂不滅觀念和佛教“轉世再生”説的影響有關,在人生儀禮中,喪葬儀禮被認為具有承前啟後的作用,就像太陽晚上從西方落下以後,第二天早上又會從東方升起一樣。

治喪之家要在大門上掛上一塊白布,或於原貼紅聯處覆蓋白紙,讓周圍的人們都知道,並向堂親姻戚報喪,給在外地或海外親人發訊,子女聞訊奔喪。其中向姻戚報喪,尤要慎重。我國古代多流行族外婚,同姓不婚,因此聯婚就成為加強部落、氏族、家族、各姓氏之間關係的極其重要的感情紐帶。故《禮記。昏義》在記述婚姻的功能時,首先強調的就是“合二姓之好”。但聯婚的成果,常因一方的不幸去世而產生波折。在泉州,有的外家因懷疑女兒在夫家受虐待而死於非命(有的也確為事實),就糾集人馬前往親家“吃人命”的事時有所聞。因此民間在為女性長輩舉辦喪事時,十分注意姻親關係,並形成了一些相應的習俗,這在新編的《安溪縣誌。風俗志》中有比較詳細的記載。

二、殮葬
  殯葬包括殯和葬。殯指的是殮而未葬這個階段,葬則是故人親人及親戚至友、宗親鄰里向故人作最後的告別儀式,然後按風俗習慣用掩埋或其他方法處理遺體。

自古以來,殯期長短不一。古代視地位尊卑,有過專門規定。《禮記。玉製》曰:“天子七月而葬,諸侯五月而葬,大夫、士、庶人三月而葬。”但後人對此禮制並未認真遵行,泉俗舊時停樞“至有終身不葬或累世不葬,或子孫衰替忘夫處所,遂棄捐不葬者。悖禮傷義,無過於此”,被視為陋習。故早在明代,惠安知縣葉春及即明令禁止,並採取對停樞逾年不葬者治罪的嚴厲措施。之所以會出現這種陋習,古人幾乎異口同聲地指出,與泉俗惑於墓葬風水之説有關。

出葬於選擇墓地和卜定葬期後進行。出葬時,開路鼓吹響起,儀式即告開始。出殯儀式牌、銘旌靈幡、白紅大燈等前導,子女扶樞哭送,親友隨後哀送。孝眷哭聲悽切,親友步伐沉重,隊伍徐徐而進,氣氛是肅穆的。但那時起時落的鞭炮聲(近年來,鯉城市區己禁止燃放爆竹),喧大的鑼鼓聲,送葬隊伍中的化粧表演隊,卻使人又感到氣氛是“鬧熱”的,真是一時悲喜難分,這也許是人們把高壽者病逝的喪事稱為“喜喪”所需要的一種特殊氛圍吧。把人生最大的悲事死亡和人生最大的喜事結婚,均視為“喜事”,並習慣把這兩件性質截然不同的事扯在一起,合稱“紅白喜事”,這確是中國民俗文化的一個獨特現象。

靈柩抵達墓地後,有祀“后土”、祭棺頭、點木主等儀式。落棺葬畢歸虞,俗稱“返主”。回家後,要“接主”、“安位”。而後喪家宴請送殯者,以吃“彩氣”。

泉州葬俗,以土葬為多,但早在宋代,民間貧屢之家,以火葬為常,後被封建統治者指為不孝之罪,故自清代以來,除佛教僧尼用火葬外,民間均用土葬。新中國成立後,治喪從簡,泉州市區在60年代進行殯葬改革,改行火葬,其後又逐步推廣。

三、服喪
  泉俗服喪,須“禮盡三年”。葬畢七天內,每日均要由女眷於早、午、昏三次奠祭故人之靈,啼哭哀念,早稱“捧茶”,午、昏稱“捧飯”。葬後第三天,舊時有孝男、孝眷和親屬前往墓地探墓,在墓旁“后土”前和墓前分別祭奠。七天後,逢七年級、十五,才由女眷哭祭,直至撤奠為止。另外,還有十四日祭,四十九日祭、百日祭等。去世一週年紀念日,古稱“小祥”,現俗稱“對年”;兩週年紀念日,古稱“大祥”,現俗稱“三年”,均要備物品致祭。如治喪期間沒“做功德”的,要在這時補做,否則因循舊制的子女會於心難安,認為孝道未盡,故人靈魂難以超升。三年過後,每逢故人生日要做“娩忌”,卒日做“正忌”,合稱“做忌”。一般人們比較重視“正忌”。另外,在清明、中元、冬至等歲時節日,也有掃墓、祭奠之禮俗。

舊時泉州喪葬儀禮隆重侈靡,民間竟以此為自豪,“要吃要穿在蘇杭二州,要死要葬在福建泉州”(或曰“生要生在蘇杭二州,死要葬在福建泉州”)的俗諺世代流傳。其實,競爭喪葬儀禮隆重之最者大有人在,如安徽的徽州俗諺即有“生在杭州,嬉在蘇州,死在揚州,葬在徽州”。把生之天堂推舉為蘇、杭二州,這在傳統觀念中,似已定論,各地均不敢高攀,而對葬禮之隆重,卻當仁不讓地以自己的家鄉自薦,且充滿自信。重死甚於重生,反映出的是一種什麼樣的文化心態呢?可以説,葬禮是人們對故人身份、地位的確認,但在宗法社會裏,出殯儀式也是故人家族勢力的一次大檢閲,它反映了送葬者的人生觀,旁觀者也會對出殯儀式“鬧熱”與否發表一番評論,可見,出殯儀式的社會意義大於個人意義,這應是喪事大辦的主觀原因之一。喪事侈靡,既不合古禮,也與今天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相左,喪事簡辦,乃大勢之所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