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東坡易》第十三卦 同人 天火同人 乾上離下
同人於野,亨,利涉大川,利君子貞
《彖》曰:“同人”,柔得位得中,而應乎乾,曰“同人”。
此專言二也。
“同人”曰:“同人於野,亨。”
此言五也,故別之。
利涉大川,“乾”行也。
“野”者,無求之地也。立於無求之地,則凡從我者,皆誠同也。彼非誠同,而能從我於野哉!“同人”而不得其誠同,可謂“同人”乎?故天與人同,物之能同於天者蓋寡矣。天非求同於物、非求不同於物也,立乎上,而天下之能同者自至焉,其不能者不至也,至者非我援之,不至者非我拒之,不拒不援,是以得其誠同,而可以“涉川”也。故曰“同人於野,亨。”“利涉大川,乾行也”。苟不得其誠同,與之居安則合,與之涉川則潰矣。涉川而不潰者,誠同也。
文明以健,中正而應,君子正也。唯君子,為能通天下之志。
《象》曰:天與火,“同人”,君子以類族辨物。
水之於地為“比”,火之與天為“同人”。“同人”與“比”,相近而不同,不可不察也。“比”以無所不比為“比”,而“同人”以有所不同為“同”,故“君子以類族辨物”。
初九:同人於門,無咎。
《象》曰:出門同人,又誰咎也?
初九自內出,同於上;上九自外入,同於下。自內出,故言“門”;自外入,故言“郊”。能出其門而同於人,不自用者也。
六二:同人於宗,吝。
《象》曰:“同人於宗”,吝道也。
凡言“媾”者,其外應也;凡言“宗”者,其同體也。九五為“媾”,九三為“宗”。從“媾”,正也;從“宗”,不正也。六二之所欲從者,“媾”也;而“宗”欲得之,正者遠而不相及;不正者近而足以相困。苟不能自力於難而安於易,以同乎不正,則吝矣。
九三:伏戎於莽,升其高陵,三歲不興。
《象》曰:“伏戎於莽”,敵剛也;“三歲不興”,安行也?
九四:乘其墉,弗克攻,吉。
《象》曰:“乘其墉”,義“弗克”也;其吉,則困而反則也。
六二之慾,同乎五也。歷三與四而後至①,故三與四皆欲得之。四近於五,五乘其墉,其勢至迫而不可動,是以雖有爭二之心,而未有起戎之跡,故猶可知困而不攻,反而獲吉也。若三之於五也②,稍遠而肆焉。五在其陵,而不在其墉,是以伏戎於莽而伺之,既已起戎矣,雖欲反,則可得乎?欲興不能,欲歸不可,至於三歲,行將安入?故曰“三歲不興,安行也?”
“校注”
①而後至:《蘇氏易傳》作“而後五”。
②若三之至於五也:《蘇氏易傳》作“凡三之至於五也”。
九五:同人,先號咷,而後笑。大師克,相遇。
《象》曰:同人之先,以中直也;“大師”“相遇”,言相剋也。
子曰:“君子之道,或出或處,或默或語。二人同心,其利斷金;同心之言,其臭如蘭。”由此觀之,豈以用師而少五哉?夫以三、四之強而不能奪,始於“號啕”,而卒達於“笑”。至於用師,相剋矣;而不能散其同,此所以知二、五之誠同也。二,陰也;五,陽也;陰陽不同而為“同人”,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。君子出、處、語、默不同而為“同人”,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。苟可必也,則雖有堅強之物,莫能間之矣。故曰“其利斷金”。蘭之有臭,誠有之也;二五之同,其心誠同也;故曰“其臭如蘭”。
上九:同人於郊,無悔。
《象》曰:“同人於郊”,志未得也。
物之同於“乾”者已寡矣,今又處“乾”之上,則同之者尤難。以其無所苟同,則可以“無悔”;以其莫與共立,則“志未得也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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