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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東坡易》第八卦 比 水地比 坎上坤下

“比”:吉。原筮,元永貞,無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兇。

《東坡易》第八卦 比 水地比 坎上坤下

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比,輔也。下順從也。“原筮,元永貞,無咎”,以剛中也。

“比:吉”,“比”未有不吉者也。然而比非其人,今雖吉,後必有咎。故曰“原筮”。筮所從也,“原”,再也。再筮,慎之至也。“元”,始也,始既已從之矣,後雖欲變,其可得乎?故曰“元永貞”。始既已從之,則終身為之貞;知將終身貞之,故再筮而後從。孰為可從者?非五歟?故曰“以剛中也”。

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

不寧方來,謂五陰也。五陰不能自安,而求安於五。

後夫兇,其道窮也。

窮而後求比,其誰親之?

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“比”。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

初六:有孚,比之,無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有他,吉。

五陰皆求比於五。初六最處於其下,而上無應,急於比者也。夫急於求人者,必盡其誠,故莫如初六之有信也。五以其急於求人也而忽之,則來者懈矣。故必“比之”,然後“無咎”。是有信者,其初甚微且約也,其小盈缶而已;然而因是可以致來者,故曰“終來有他,吉”。

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“有他吉”也。

言致“他”者,初六之功也。

六二:比之自內,貞吉。

《象》曰:“比之自內”,不自失也。

以應為比,故自內於二,可謂“貞吉”、“不自失”者;於五,則陋矣。

六三:比之匪人。

《象》曰:“比之匪人”,不亦傷乎?

近者皆陰,而遠無應,故曰“匪人”。

六四:外比之,貞吉。

《象》曰:“外比”於賢,以從上也。

“上”,謂五也。非應而比,故曰“外比”。

九五:顯比。王用三驅。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

《象》曰:“顯比”之吉,位正中也;舍逆取順,“失前禽”也;“邑人不誡”,上使中也。

王弼曰:“為比之主而應在二,‘顯比’者也。比而顯之,則所親者狹矣。夫無私於物,惟賢是與,則去之與來,皆無失也。三驅之禮,禽逆來趨己則舍之,背己而走則射之,愛於來而惡於去也,故其所施,常‘失前禽’也。以‘顯比’而居王位,用三驅之道者也。故曰‘王用三驅,失前禽’也。用其中正,征討有常。伐不加邑,動必討叛,邑人無虞,故不誡也。”“此可以為上之使,非為上之道”也。

上六:比之無首,兇。

《象》曰:“比之無首”,無所終也。

“無首”,猶言無素也。窮而後比,是無素也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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