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東坡易》第五十三卦 漸 風山漸 巽上艮下
“漸”:女歸吉,利貞。
《彖》曰:“漸”,之進也。“女歸吉”也,進得位、往有功也。進以正,可以正邦也;其位剛得中也。
此文轉以次相釋也。“漸”之中有進者,則“女歸”之“吉”也,而利於正。正者孰謂?謂“得位”而“有功”、“可以正邦”者也。其“得位”者何也?“剛中”者也。由此觀之,女則二與四;所歸則五也。
止而“巽”,動不窮也。
“止而‘巽’”,有所觀望而後進者,故不窮。
《象》曰:山上有木,“漸”;君子以居賢德善俗。
雲上於天,天所不能居,故君子不以居德;木生於山,山能居之,山以有木為高,故君子以是居德業、善風俗。
初六:鴻漸於幹,小子厲;有言,無咎。
《象》曰:“小子”之“厲”,義無咎也。
“鴻”,陽鳥而水居,在水則以得陸為安,在陸則以得水為樂者也。故六爻雖有陰陽之異,而皆取於鴻也。初六,鴻之在水者也,遠則無應,近則遇二,以陰適陰,故曰“鴻漸於幹”。“幹”,水涯也。兩陰不能相容,故為“小子”之所“厲”,以至於“有言”。雖然其所適非志於利也,則未至於六三之兇,“無咎”可也。
六二:鴻漸於磐,飲食衎衎,吉。
《象》曰:“飲食衎衎”,不素飽也。
六二,鴻之在水者也。近則遇三,遠則遇五,無適而不得其欲①,故擇其尤可恃者從之。二之從三也,雖近而難信;其從五也,雖遠而可恃。二陽皆陸也,在陸而尤可恃以安者,磐也,九五之謂“磐”。六二知五之可恃,不漸於三而漸於五,則食且樂如是。“衎衎”,樂也。“素飽”,徒飽也。夫飲食何為若昌樂也?豈非以五之足恃而不徒飽歟?苟為徒飽而已,則雖三可從;夫苟從三,則飲食未終而憂繼之矣。
“校注”
①不得其欲:《蘇氏易傳》作“不得其遇”,誤。
九三:鴻漸於陸,夫徵不復。婦孕不育,兇;利禦寇。
《象》曰:“夫徵不復”,離羣醜也;“婦孕不育”,失其道也。利用“禦寇”,順相保也。
九三,鴻之在陸者也;而上九非其應,故曰“鴻漸於陸”。無應於上而近於四,見四之可欲,則離類絕朋而趨之,故曰“夫徵不復”。六二之從我,非正也,將視我而進退者也。上之所為,下必有甚者,九三適四而不反①,則難以令於二矣。故曰:“婦孕不育,兇。”四,順於五者;而三寇之,言“禦寇”之利,以明三之不利也。
“校注”
①九三適四而不反:《蘇氏易傳》作“九二適四而不反”,誤。
六四:鴻漸於木,或得其桷,無咎。
《象》曰:“或得其桷”,順以“巽”也。
六四,鴻之在水者也。近於五而非其應,故曰“鴻漸於木”。木生於陸,而非鴻之所安也;鴻之為物也,足不能握,其“漸於木”而“無咎”,蓋得其大而有容如桷者焉,九五之謂也。“或”者,幸而得之之辭也。無應而從非其配,非“巽”順,何以相保乎?
九五:鴻漸於陵,婦三歲不孕,終莫之勝,吉。
《象》曰:“終莫之勝,吉”,得所原也。
九五,鴻之在陸者也;進而遇上九。上九,陵也;陵者,陸之又高者也;進而之陵,動乎無嫌,故六二之為“婦”也,“三歲不孕”而終莫之勝。夫以陸之陵,以為不得其願矣,而婦為之貞如此,則願孰大焉。故曰:“進以正,可以正邦也。”不求之人而求之身,雖服天下可也。
上九:鴻漸於陸,其羽可用為儀,吉。
《象》曰:“其羽可用為儀,吉”,不可亂也。
上九,鴻之在陸者也。上無所適,而三非其應,故曰“鴻漸於逵”。“漸”有三陽,其二為陰之所溷,非其有應,則近而慕之。惟上九不然:夫無累於物,則其進退之際,雍容而可觀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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