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東坡易》第四十六卦 升 地風升 坤上巽下
“升”:元亨。用見大人,勿恤;南征吉。
《象》曰:柔以時,“升”,“巽”而順,剛中而應,是以大亨。“用見大人,勿恤”,有慶也。
“巽”之為物,非能破堅達強者也。幸而遇“坤”,故能“升”。其升也有時,故曰“柔以時,升”。“坤”既順之,五又應之,是以“大亨”。大人之於物也,危者安之,易者懼之,下“巽”而上順,質柔而遇易,志得而輕進,以此見大人所畏者也,故不曰“利”。雖不利,不可不見也。見而知畏,其為利也大矣。利之遠者曰“慶”,以其“有慶”,故雖有畏,“勿恤”也。
“南征吉”,志行也。
《彖》曰:“‘巽’而順,剛中而應,是以大亨。”而六五為“升階”,由此觀之,非獨“巽”之上即“坤”,亦“坤”之下援“巽”也。“巽”之求“坤”,“坤”之求“巽”,皆會於“南”,“南征吉”,二者相求之謂也。
《象》曰:地中生木,“升”;君子以順德,積小以高大。
初六:允升,大吉。
《象》曰:“允升大吉”,上合志也。
所以為“升”者,“巽”也;所以為“巽”者,初也。“升”之制在初,故初六雖陰柔,而其於升也蓋誠能之,故曰“允升”。陰升而遇陽,若陽升而遇陰,皆得其所升者也。初六以誠能之資而遇九二,宜其為吉之大者矣。
九二:孚,乃利用禴,無咎。
《象》曰:九二之“孚”,有喜也。
九二升而遇九三,蓋升而窮者也。雖窮於三,而配於五,窮而之五,五亦無所升;而納之,故薄禮可以相縻而“無咎”也。
九三:升虛邑。
《象》曰:“升虛邑”,無所疑也。
九三以陽用陽,其升也果矣;六四以陰居陰,其避之也審矣;故曰:“升虛邑,無所疑也。”不言“吉”者,以至強克至弱,其為禍福未可知也,存乎其人而已。
六四:王用亨於岐山,吉,無咎。
《象》曰:“王用亨於岐山”,順事也。
上有所適,下升而避之,失於此而償於彼,雖不爭可也,人或能之①。今六四下為三之所升,而上不為五之所納,此人情必爭之際也。然且不爭而“虛邑”以待之,非仁人其孰能為此?太王避狄於豳②,而亨於岐;方其去豳也,豈知百姓之相從而不去哉!亦以順物之勢而已,以此獲吉,夫何咎之有?
“校注”
①人或能之:《四庫》本無此四字,據《蘇氏易傳》補。
②太王:《蘇氏易傳》作“大王”,亦通。
六五:貞吉,升階。
《象》曰:“貞吉升階”,大得志也。
“貞”者,貞於九二也。“巽”之所以能升者,以六五之應也;曰:此升之階也。“階”者,有可升之道焉,我惟為階,故人升之;我不為階,而人何自升哉!木之生也,克土而後能升;而土以生木為功,未有木生而土不願者也。故階而升“巽①”;則六五為“得志”矣。
“校注”
①巽:《蘇氏易傳》無此“巽”字,亦通。
上六:冥升,利於不息之貞。
《象》曰:“冥升”在上,消不富也。
“冥”者,君子之所息也;“升”至上六,宜息也。然而不息,則消之道也。施於不息之正者則可。孟子曰:“求則得之,舍則失之。”求在我者,此“不息”之正者也;求之有道,得之有命。求在外者,此“不息”之不正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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