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東坡易》第二十三卦 剝 山地剝 艮上坤下
“剝”:不利有攸往。
《彖》曰:“剝”,剝也,柔變剛也。“不利有攸往”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
見可而後動。
君子尚訊息盈虛,天行也。
《象》曰:山附於地,“剝”;上以厚下安宅。
身安而民與之,則“剝”者自衰,不與之校也。
初六:剝床以足,蔑;貞凶。
《象》曰:“剝床以足”,以滅下也。
六二:剝床以辨,蔑;貞凶。
《象》曰:“剝床以辨”,未有與也。
陽在上,故君子以上三爻為己。載己者①,床也,故下為床②。陰之長,猶水之溢也,故曰“蔑”。“辨”,足之上也,床與足之間,故曰“辨”。君子之於小人,不疾其有邱山之惡,而幸其有毫髮之善,“剝床以足”,且及其“辨”矣,猶未直以為凶也,曰“蔑,貞”而後“凶”。小人之於正也,絕蔑無餘,而後“凶”可必也;若猶有餘,則君子自其“餘”而懷之矣,故曰“剝床以辨,未有與也”。小人之為惡也,有人與之然後自信以果。方其未有與也,則其愧而未果之際也。
“校注”
①為己,載己:原文與《蘇氏易傳》均作“已”,均屬刻印之誤。
②下為床:《蘇氏易傳》作“下為剝床”,誤。
六三:剝之,無咎。
《象》曰:“剝之無咎”,失上下也。
王弼曰:“群陰剝陽,己獨協焉①,雖處於剝,可以無咎。”“上下各有二陰,應陽則失上下也。”
“校注”
①己獨協焉:原文與《蘇氏易傳》均作“已獨協焉”,均屬刻印之誤。《周易正義》所載王弼原注為“我獨協焉”,從而改之。
六四:剝床以膚,凶。
《象》曰:“剝床以膚”,切近災也。
“剝床以膚”,始及己矣①,雖欲懷之而不可得矣,故直曰“凶”。
“校注”
①始及己矣:原文與《蘇氏易傳》均作“已”,均屬刻印之誤。
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
《象》曰:“以宮人寵”,終無尤也。
“觀”之世幾於“剝”矣,而言不及小人者,其主陽也;六五,“剝”之主,凡“剝”者,皆其類也。聖人不能使之無寵於其類,故擇其害之淺者許之。四以下,“貫魚”之象也。自上及下,施寵均也。夫寵均,則勢分;勢分,則害淺矣。以宮人之寵寵之,不及以政也。不及以政,豈惟自安,亦以安之,故“無不利”。聖人之教人也,容其或有而去其太甚,庶幾從之。如責之以必無,則彼有不從而已矣。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《象》曰:“君子得輿”,民所載也;“小人剝廬”,終不可用也。
“果”,未有不見食者也;“碩”而不見食,必不可食者也。智者去之,愚者眷焉。上九之失民久矣,五陰之勢足以轢而取之,然且獨存於上者,彼特存我以為名爾,與之合則存,不與之合則亡,君子以為是不可食之果也,而亟去之。彼得志於上,必食其下,故君子去其上而出其下,可以得民。載於下謂之“輿”,庇於上謂之“廬”。“廬”者,既剝之餘也,豈可複用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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卦略
屯:此一卦,皆陰爻求陽也。《屯》難之世,弱者不能自濟,必依於強,民思其主之時也。故陰爻皆先求陽,不召自往。馬雖班如,而猶不廢,不得其主,無所馮也。初體陽爻,處首居下,應民所求,合其所望,故大得民也(1)。蒙:此一卦,陰爻亦先求陽。夫陰昧而陽明,陰困童蒙,陽能發之。凡不識者求問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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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東坡易》第五十四卦 歸妹 雷澤歸妹 震上兌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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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易64卦對人生迷津的指點要義(艮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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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卦
宣聖講義解以震合坎。坎為險。而震為動。動而險。何以解。為坎在下也。卦以下為初。上為終。初險者不險。以其能出也。入而出則險不害。若終於險。是陷其中而不克拔。則竟險矣。此之所以為蹇之為蹇也。蹇以坎在艮外。艮上於內。坎險於外。止則難動。險則難終。...